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经温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了切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鉴定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
温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和总工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与医疗鉴定小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资格认定制,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疗专家建立专家库,随机组成医疗鉴定小组。
二、工作职责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劳动鉴定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劳动鉴定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各级劳动鉴定的业务工作。
3、负责市区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致残程度的等级鉴定;负责市区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的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4、指导县(市)进行疑难案件的鉴定工作,受理重新进行工伤劳动鉴定的申请和鉴定。
5、负责全市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和交流劳动鉴定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二)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情况的通报。
2、承办劳动鉴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1)承办各县(市)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
鉴定;
(2)承办市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职业病致残程度的等
级鉴定;
(3)承办市区单位职工因工、职业病致残程度5至10级的等级鉴定。
3、受各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帮助开展各县 (市)单位职工因工致残的医疗鉴定。
4、办理劳动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小组职责、鉴定医生条件及鉴定要求。
1、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医疗鉴定,提出初步的诊断意见。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小组的劳动鉴定医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劳动鉴定医生,要按照国家的鉴定标准和被鉴定者的伤、 残、病情,客观、公正地进行劳动鉴定的医疗诊断工作。
三、劳动鉴定程序
(一)材料报送
l、鉴定表
(1)因工致残的,填写《温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 》。
(2)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填写《温州市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2、其他相关材料
(1)本人提出的要求参加劳动鉴定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因工伤残申请劳动鉴定,应提供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
(3)非因工伤、因病申请劳动鉴定,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2年以上本人在县级以上医疗治疗的原始病历,历次诊断与住院治疗结论、出院录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病史证明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集体诊断书。原国有、集体企业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上述鉴定表。一般由单位填写并签署意见,非单位职工的其他人员由其本人或亲属填写。由管辖的居委会签署证明意见;县(市)单位职工参加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表,由当地主管单位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二)材料受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材料当即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并进入医疗鉴定程序。
(三)医疗鉴定
审核后符合参加劳动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参如体检,接受医疗鉴定。鉴定医生结合体检情况和报送的鉴定材料,提出诊断意见。诊断意见难以确定的,须经医疗鉴定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鉴定医生签署诊断意见应在鉴定表上写明病情。属于工伤致残的,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国家标准,提出致残和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诊断意见;属于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照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提出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诊断意见。今后视条件成熟程度,逐步实行由两位鉴定医师同时签署诊断意见。
(四)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医疗鉴定医生与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邀请另外的专科鉴定医师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会,对疑难或复杂的病情进行深入的病理分析,以利于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书面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等。对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事后措施
(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鉴定时间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定期进行,具体是:
1、市区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可能在5至10级的、市区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的等级鉴定,一般每月进行一次,鉴定时间一般定在每月15日至20日之间。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年进行三次,受理时间一般定在3月、7月、11月的10日至20日。
3、前述两项工作可结合起来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劳动鉴定委员会可视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劳动鉴定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送鉴定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取消被鉴定人资格;已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取消鉴定结论。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通报其所在医疗机构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鉴定医生应对诊断意见负责,发现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诊断 意见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通报其所在医院,同时解除聘任。
劳动鉴定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所在单位处理。
六、各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七、本规程由温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