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原温州市劳动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市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劳社工伤〔2009〕129号)的规定,经温州广慈医院申请,我局按照合理布局、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核、评审,现确定温州广慈医院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
请温州广慈医院与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并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内容认真开展工伤保险各项业务,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