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劳社工伤〔2008〕166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的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温州分部进行资格审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温州分部作为温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温州分部要与各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执行《温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温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温人社发〔2013〕495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确保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安装提供优质服务。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