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温州市区具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条件,现就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二、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就业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包括城乡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三、项目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但不包括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含燃气)、供水等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按其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四)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
(六)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当年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吸纳其他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2000元;每带动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3000元。
(七)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困难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因金融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八)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城乡创业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初期3年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给予贴息。其中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从事微利项目创业人员给予100%贴息,其他城乡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统筹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试点结束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十)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申请拨付程序。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社〔2011〕876号)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基金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会计科目的调整。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止。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