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和《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等 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0月9日
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加快推进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双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服务对象不同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推荐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还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
2.制度健全。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职管理团队。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较高水平的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培训、融资服务、资信评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服务。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200个以上;近3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不低于5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现代农业基地不受入驻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岗位数限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至少与1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带动就业作用明显。
(二)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比例不低于50%,能为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提供摄影美工、包装设计、运营推广、物流仓储、电商培训、渠道对接等多元化电商服务(可由入驻的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提供)。
(三)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比例不低于20%。
(四)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经营场地用于残疾人创业孵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残疾人必需的食宿、无障碍设施等。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有条件承接市县残疾人培训实训任务,每年培训残疾人50人以上;每年孵化残疾人就业创业30人以上,其中,孵化残疾人创业10人以上;帮助提供残疾人实习岗位20个以上;近两年残疾人创业成活率不低于50%。
(五)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创业孵化示范企业为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需满足(一)中2、3条件,同时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其服务的创业实体发展前景良好,数量较多,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品牌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考评。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评组,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见附件2)。考评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申报材料审核占40%,实地考察占60%。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及格(70分以上)三个等级。
(三)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择优确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村电商)”、“温州市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等称号。
三、奖励政策
全市每年认定10家示范基地(包括“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10家示范企业。市本级单位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按市本级标准50%给予奖补,各区财政可适当予以奖补。各县(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当地财政根据财力予以奖补。同一单位只可享受一次奖补。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供应商库,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格。
四、管理要求
(一)加强基地管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落实、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并做好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基地管理运行经费等。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地功能,拓宽服务项目,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创业培训、信息服务,开展法律、会计、专利、评估、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创业者申请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入驻创业企业基础资料台账,及时将创业者信息及带动就业人员信息上报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绩效考评。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