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72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7〕152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7-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7-0007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为保障市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区(不含洞头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人员,可按浙人社发〔2017〕84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