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7-00975 | 文号 | 温人社发〔2017〕108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17-0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17-0004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大 学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市引才用才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设立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的通知》(温市编〔2017〕6号),经研究,制定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院)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温州创办企业或全职为温州民营企业服务,并将人事关系转移至创新院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请程序
第三条 符合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类,且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其中入院前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人才年龄原则上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以上。
第四条 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由人才所在的民营企业向创新院提出申请。
2.初审。创新院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3.评审。由创新院组织成立相应的评聘小组,对进院资格、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资格进行评审认定,提出进院建议人选。
4.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办理。创新院与用人企业、人才签订协议(合同),并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入编方式。纳入创新院事业编制的人才,实行实名制管理。原为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才,按相关调动程序办理,在院内保留其全额或差额事业编制身份;其他性质的人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采取引进的方式,经公示后聘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聘用模式。入院人才实行双聘模式。人才与用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创新院与人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人事聘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五年一聘。
第七条 薪酬发放。聘期内采用“企业买单、创新院管理”模式。在聘用合同期内,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经费全部由用人企业承担。人才薪酬待遇分两部分,一部分由用人企业自行发放,另一部分由用人企业划入创新院,由创新院代发。
第八条 聘内管理。创新院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负责入院人才人事档案、岗位聘任、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以及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事项。入院人才的职称评聘和档案工资调整可参照温州大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入院人才可参与温州大学相关学科建设,可申报温州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温州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主持获得项目立项、成果获奖及发表相关的学术成果,可根据温州大学科研奖励政策获得奖励,奖励经费由温州大学单列。
温州大学根据需求,在创新团队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台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年度考核。创新院根据用人企业和入院人才签订的协议(或劳动合同)对入院人才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底,用人单位须向创新院报送聘用人才的业绩表现和管理情况。若入院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则创新院解除与用人企业、人才签订的协议(合同),并办理人才离院手续,该人才不再享有事业编制身份。
第十条 续聘管理。聘用期满后,继续在签约单位工作并续签企业劳动合同的,或离开原签约单位在温州市其他符合入院条件的单位创业创新并签订企业劳动合同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续聘,由创新院提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办理人事关系续聘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调动。聘用期满后,人才要调往其他事业单位的,按其在创新院实际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入院人才与签约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再就业的,创新院保留其事业身份1年,期间人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缴纳部分由创新院承担和缴纳,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1年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创新院不再保留其事业编制,按规定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后将人事档案转移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托管,并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符合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可在创新院办理事业人员退休手续,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其中入院前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人才原则上要求入院工作6年以上,不满6年的,应在距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前与创新院解除合同,创新院不再保留其事业编制,由用人企业负责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创新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创新院理事会审议决策创新院的重大事宜。理事会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大学等部门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以上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