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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957 文号 温人社发〔2017〕179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7-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7-0010
关于印发《温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9- 04 14: 3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温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评价条件要求进行细化,确定当地的推荐评价条件。各推荐单位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足2、3、4项中的1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与学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一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担任县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的3项(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足2、3、4、5、6项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与学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2.排名前2参与县级以上课题1项。

3.担任县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5.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

6.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担任护理部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应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和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要求。

(四)下基层服务要求。县级二甲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医师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规范或临床指南;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得少于40周,其中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天。

2.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工作实践,在县域范围内产生明显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2次以上。

5.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得少于40周。其中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天。

2.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工作实践,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明显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1次以上。

5.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一、二级杂志”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上的杂志发表的论文。

(三)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县级”指市卫生计生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科技局立项项目;“厅局级科技项目”指省卫生计生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科技局立项项目。

(四)以上:均含本级。

(五)聘任:以人社部门核定时间为准。

(六)当地:指县域或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