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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两个文件
发表时间:2018-10-09 10:3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68号)和《关于市属和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人社发[2018]170号)两个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主要是根据省人力社保厅2018年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精神并在结合温州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基础上拟制的。该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畅通流动渠道。规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交流,不受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除了规定的6种不能交流的情况之外,只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均可以通过交流进入其他事业单位。二是细化办事流程。事业单位通过交流方式新进人员,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办理人员交流应报送的材料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尤其是对交流人员 “三龄两历一身份”的核查意见和首次进入事业单位途径的证明材料。三是下放管理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涉及同一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交流到事业单位的,简化程序和申报材料,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关于市属和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才新政40条中所提及的“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该实施意见中明确事业单位聘用硕士研究生及高层次紧缺人才,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但有五类人员可以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如55岁以下A、B类人才,50岁以下C、D类和正高级人才,45岁以下副高5年以上人才,40岁以下博士和35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优秀或特别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如原先在企业工作的,经所在企业书面同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直接选聘进入事业单位。众所周知,事业人员流向企业一直是畅通并鼓励的,除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外,我市在2017年还设立了“创新发展研究院”,专门为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人才服务。在此基础上,此次我们出台文件支持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向事业单位,有利于形成一种良性的双向流动机制,从此打通我市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向事业单位流动的体制性壁垒,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引才环境。

       近几年,我市人才工作存在的短板之一就是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不多,人才流动不够顺畅。为努力补齐这个短板,这次两个文件经过半年多的前期调研、酝酿和打磨,终于顺利出台。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们人力社保部门在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将有助于打破束缚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从而进一步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人才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