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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8-0041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6- 14 14: 4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依法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适用对象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之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据此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应保未保的年限,可以通过上述法定途径主张权益。

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比例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对于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全市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