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18-0041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全面、深入地了解,特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原因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七条规定,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最高档的标准为每月500元,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804元,因此对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通知》的制订依据
(一)《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第一档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档根据第一档调整幅度并参照2014年调整办法设置,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从原来的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为确保新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同步调整为120750元。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四、《通知》的涉及人群范围
温州市区(不包括洞头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通知》的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