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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8-00408 文号 温人社发〔2018〕150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18-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18-0009
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8- 22 10: 5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来温州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到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项目开工前,应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再到该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统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推行建设项目门禁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按项目参保缴费后,根据实际用工情况, 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2),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由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未参保职工补办参保登记审核表》(附件3),并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补办参保登记。

项目依法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项目参保有效期以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至项目合同工期到期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后,施工企业凭竣(交、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终止日期为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的期限。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已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针对建设施工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行业主管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

2.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3.工程建设项目未参保职工补办参保登记审核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  州  市  总  工  会      中国民用航空温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