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98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7-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5- 31 10: 1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废改立”以及人力社保工作实际等情况,对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流程

经市人力社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自查反馈,政策法规处初审,形成初步清理意见,再次征求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意见,就有争议的问题多次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4日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107号)。

三、主要内容

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施行期限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的;实施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清理责任处室(单位)没有提出书面保留理由或提出的书面保留理由经审查不通过的。”等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2017年5月4日印发的《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107号),公布保留(继续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43件、废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同时对所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