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0-0018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困于内需不振、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等因素,我市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劳动关系动荡性加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加大。特别是原《温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发〔2013〕109号)因故于2015年废止,影响了全市应急周转金的拨付、追偿和核销等工作。应我市新态势下劳动关系领域的新要求,发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在该领域维稳中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制定了《温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制订依据、用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41号)。用途: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等。
二是明确垫付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
(一)因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三是明确应急周转金的筹措及日常管理: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人力社保部门或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是明确应急周转金的额度标准:市本级、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辖区内从业者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定额度。劳资矛盾复杂、劳资纠纷多发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筹集额度。按照“分级设立、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政府负责垫付。
五是明确应急周转金的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不满50万元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审批额度权限。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
六是明确应急周转金的清偿和核销:
(一)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等,由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一般在30日内,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可延长至45日;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负责发放的人力社保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予以追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因用人单位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从破产用人单位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中划转偿还;
(三)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依据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格按照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报权限部门批准,市级应急周转金垫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将垫付的资金款项作坏账处理,逐笔核销。
七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放的单位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对骗取垫付工资的个人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放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薪用人单位负责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是明确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