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20-00282 | 文号 | 温人社发〔2020〕87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20-0007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可按浙人社发〔2020〕35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