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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586 文号 温人社发〔2021〕141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1-0007
关于印发《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2- 31 15: 0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现将《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  州  市  商  务  局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 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根据《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公示的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更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机构公示证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鼓励使用本细则附件的示范文本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移动客户端(APP)的显著位置公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下载使用。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相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资质、健康体检行为和出具的体检结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依法提供便利。

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为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家政服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第七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中介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下列基本信息: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等健康信息;

(三)职业培训、职业技能、从业经历等职业信息;

(四)文化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更新。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其知悉的以下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地点、方式与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时间等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三)家政服务消费者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是否有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

第九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内容的,视为已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档案。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于三日内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更新工作档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在每月10日前向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报送下列家政服务信息:

(一)上月度家政服务合同基本信息;

(二)上月度家政服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更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自行于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十二条 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温州家服云”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布并及时更新“温州家服云”平台的操作手册。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温州家服云”移动客户端(APP)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各类信息综合计算生成家政服务码,并实行动态管理。

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本人领取,或者由家政服务机构、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家政培训学校等代为领取。

第十六条 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家政服务码等方式,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评价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对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中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采取引导新建、改造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等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可以采取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等措施,并可以给予减免租赁费用,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通过对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等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施行。


附件:温州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