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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187 文号 温人社发〔2021〕29号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1-0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1-0002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2- 23 08: 3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市区一次性筹资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23154元/人,其中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97828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25326元/人。今后一次性筹资总额、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标准,将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同比例调整。各县级统筹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7800元/年,今后将根据我市当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与一次性筹资同步调整。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5%,70周岁后不再降低。被征地农民选择增设档次,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3.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当年缴费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每月缴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当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缴费补助最高享受金额与参加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结余部分不支付个人。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其中市区各年龄段的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不变。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余额(以下简称“被征地权益”)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做好衔接,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当地政府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当地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被征地权益尚未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被征地权益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由个人一次性缴纳的费用。抵扣后结余的被征地权益,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待遇,也可以选择作为到龄前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予以一次性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已发生一次性补缴行为的必须进行规范。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去补缴年限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限为参保人补缴年限。

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承担。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点执行。个人一次性缴费标准参照我市原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及一次性补缴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5%,70周岁后不再降低。

3.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被征地权益可以用于抵扣一次性筹资的相应费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4.选择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类待遇差,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5.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档次不能再作变动。不愿意选择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缴费的可以继续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待遇。

6.各地对上述名单必须严格按照当地规定的“人地对应”参保流程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三、有关人员业务处理

(一)各地在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已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向个人追回,由各地全额筹资后补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点执行。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

市区一类区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标准按市政府令第7号、温政发〔2020〕27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社保风险补充资金的缴纳标准确定,全额缴入温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市区二类区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征标准参照一类区片执行。各县级统筹区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承担。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土地征收批准并公告后,当地相关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衔接以及个人账户的继承均参照职工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要合理确定生活补贴标准,采取措施确保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