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伟强(身份证号码330302********591X):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4个月。经调查核实,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苍南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业。
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9034.44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于2021年8月7日前退回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9034.44元(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清退手续)。
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告知书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温人社告字〔2021〕第2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温州市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冬冬、郑迪
联系电话:0577-8909031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01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