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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06-0000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事局
成文日期 2006-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6: 09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原按《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一般1至3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的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每年的考核应于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作为受聘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出具的证明书应一式3份,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1份存入个人档案,1份交本人留存。

五、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要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且要符合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已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未达到学历或职称条件的,原则上要重新聘用到工勤岗位。

六、聘用单位与单位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从温州人才网上下载)。聘用合同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温人专〔2006〕11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