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1993-00001 | 文号 | 温劳薪〔1993〕118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1993-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1993-0001 |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温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温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工龄计算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以前企业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养老保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固定工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二、 企业职工原应征入伍、上山下乡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三、 原集体单位固定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全民单位,以及因企业兼并,体
制上升等原因经劳动部门批准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集体单位的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四、 全民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以劳动部门介绍信为依据),被所在企业招为正式职工,其最后一次临时工工作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五、 原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从这些单位的工作岗位上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的时间如没有间断的,可从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起计算;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以后进入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而后被招收到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的时间可以从最后一次参加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原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如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以后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的从业时间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与前款相同。
六、 补办招工手续的集体企业职工,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可从参加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七、 原区街企业经批准上升为县以上集体企业或全民企业,其职工工作时间从未间断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从参加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八、 原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因退休顶替等原因又以城镇待业人员身份被招收为全民或集体企业职工的,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从最后一次招工之日起计算。
九、 企业过去因使用土地而吸收农村劳动力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征地手续,劳动部门按劳土比例办理招工手续后,从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地之日起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之间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未参加养老保险时间应予补缴,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十、 全民企业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之间,集体企业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之间,未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固定工退休费统筹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的,其职工在全民或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都不能计算为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
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政策的连续性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在审查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