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2/2002-00002 | 文号 | 温劳社养〔2002〕198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阅读版本 | |
成文日期 | 2002-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3-2002-0005 |
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①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②职业因企业破产、改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9]26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特殊工种目录
在国家新的特殊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如手工大锤、手工水泥搅拌等已被机械所替代等),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应不再作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三、管理和公示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作出完整记录,并每年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管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的,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审批权限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和初审意见,在5-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乐清和瑞安两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程序
企业职工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原始档案;
3、从事特殊工种其他相关材料;
4、工资册原件;
5、《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6、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
(2)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区)报送材料后,在5-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破产、改制时或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预审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金。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应重点监控。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报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