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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1-0043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9-23 14:2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1〕15号)、《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1824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656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472元/月。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挂钩。(一)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调整后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365元/月;乐清市、瑞安市332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95元/月。(二)缴费时间大于1年(含1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调整后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548元/月;乐清市、瑞安市497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442元/月。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9月18日

温人社发〔2021〕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