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跃宏、周美琴、吴秉宇、黄熊文、陈明连、郑振展、王福新、张小敏、郑志君、赵庆华、林仁党、王仁富:
经调查核实,蔡跃宏等12人已重新就业且未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违反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蔡跃宏等12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到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局办理清退手续)。
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蔡跃宏等12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可致电温州经开区社保分局咨询,联系电话0577-85851798。
联系地址:温州经开区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3楼。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