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厚建筑劳务公司:
本委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的韩从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1〕3303995404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韩从育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十级第12款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