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17〕203号)予以废止,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刘欢,联系电话:89090312
电子邮箱:315168953@qq.com
通讯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1011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加快推进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双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服务对象不同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企业。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推荐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还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
2.制度健全。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职管理团队。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提供较高水平的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培训、融资、资信评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服务。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200个以上;近3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不低于5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现代农业基地不受入驻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岗位数限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至少与1家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带动就业作用明显。
(二)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比例不低于50%,能为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提供摄影美工、包装设计、运营推广、物流仓储、电商培训、渠道对接等多元化电商服务(可由入驻的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提供)。
(三)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比例不低于20%。
(四)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满足(一)条件外,还应满足:经营场地用于残疾人创业孵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残疾人必需的食宿、无障碍设施等。积极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有条件承接市县残疾人培训实训任务,每年培训残疾人50人以上;每年孵化残疾人就业创业30人以上,其中,孵化残疾人创业10人以上;帮助提供残疾人实习岗位20个以上;近两年残疾人创业成活率不低于50%。
(五)市级创业孵化示范企业
创业孵化示范企业为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需满足(一)中2、3条件,同时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其服务的创业实体发展前景良好,数量较多,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品牌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考评。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评组,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见附件2)。考评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申报材料审核占40%,实地考察占60%。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及格(70分以上)三个等级。考评成绩及格以上的有资格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择优确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村电商)”、“温州市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等称号。
三、奖励政策
全市每年认定10家示范基地(包括“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温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10家示范企业。市本级单位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按市本级标准50%给予奖补,各区财政可适当予以奖补。各县(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当地财政根据财力予以奖补。同一单位只可享受一次奖补。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供应商库,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格。
四、管理要求
(一)加强基地管理。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落实、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并做好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基地管理运行经费等。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二)加强创业服务。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地功能,拓宽服务项目,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利申请、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融资、会计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创业者申请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入驻创业企业基础资料台账,及时将创业者信息及带动就业人员信息上报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绩效考评。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绩效考评,上报市人力社保局。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企业)认定申请表
2.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企业)认定考评标准
附表1
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申报表
推荐单位(盖章):
基地名称 | |||
独立法人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单位代码 | ||
法人代表 | 主管单位 | ||
运营单位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经营面积 | 现入驻创业 实体数 | ||
现入驻创业 实体职工人数 | 累计入驻 创业实体数 | ||
累计入驻创业实体职工人数 | 近3年入园 创业实体孵化 存活率 | ||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 | 申报大学生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
申报农村电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入驻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比例 | ||
申报创业 孵化示范企业 | 服务的创业 实体数量 | ||
申报残疾人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残疾人就业 创业人数 | ||
基地(企业) 简介 | |||
功能概述 | |||
制度概述 | |||
荣誉概述 | |||
县(市、区) 人力社保局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填报说明
1.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栏中作出说明。对填报的所有信息,推荐单位对其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2.创业孵化基地简介填报基地运营方式、管理模式、业绩等情况,300字以内;另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基地内现有创业实体名单、产值、职工人数、主营业务清单;近三年孵化成功和孵化失败的创业实体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功能概述填报创业孵化基地所具有的主要服务功能,如申报农村电商示范基地,需填报所具有的电商服务功能和服务提供方。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4.制度概述填报创业孵化基地已建立的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如: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评选办法,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考核办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5.荣誉概述填报创业孵化基地获得的主要荣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附表2
温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企业)认定考评标准
考核要素 | 基本条件 | 创业服务 | 扶持政策 | 培育成果 | 社会经济效益 |
分值 | 30 | 20 | 15 | 15 | 20 |
考核内容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行机制健全,具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队伍。 | 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 能为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等补贴。 | 近3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不低于50%。 | 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达到市级基地标准 |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 | 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承接退出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园区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 协助入驻企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 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20家以上,
| 入驻企业稳定,滚动孵化能力强,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 |
具有完善的五通(水、电、网、路、车)以及公共服务等基础配套设施。 | 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并能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服务等系列活动。 | 协助落实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 入驻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 | 企业利税状况较好,具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 | |
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 | 帮助入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引进融资服务,开展法律、会计、金融、人才培养等服务。 | 协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 成功引进一定数量规模较大或自主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 | 入驻企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 |
评分标准 | 项目不齐全的,每缺少一项扣3分。 | 项目不完善的,酌情扣分;项目不齐全的,每缺少一项扣3分。 | 扶持政策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扶持政策有缺项的,每缺少一项扣3分。 | 每项未达到基本标准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其中,第2项达不到标准的扣3分。 | 每项未达到基本标准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其中,第2项达不到标准的扣5分。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