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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4-06 15:0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为做好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和《温州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报指南》(温人社发〔202085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期间的就业补贴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8月(含8月)之前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给予毕业生3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

二、申报时间

202231日至20224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PC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手机登录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根据提示选择辖区(温州市本级、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开区、洞头区)在线办理申报。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本人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共享后上传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无法共享获得毕业证书信息的,需上传以下资料:①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公共服务--教育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②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③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公共服务--教育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并填写相关信息。申报者应如实填报,提交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资料图片完整清晰,毕业年月和学历层次信息须与上传的证件资料一一对应。

四、联系方式

市本级:0577-89090326

鹿城区:0577-56677587

瓯海区:0577-88520579

龙湾区:0577-86966769

开发区:0577-86996803

洞头区:0577-63482713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受理对象为:毕业2年内的(20191-202112月)高校毕业生;20208月前(含8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在毕业2年内享受就业补贴,未享受期满且补贴期限内无中断企业社保缴费的,可以继续享受满2年。
    (二)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毕业时间,享受时间从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次月1日起计算。

(三)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四)申报者须持有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确认市民卡的银行账号已激活。经办机构根据申请者在20211月至2021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月份给予相应的就业补贴。就业补贴发放至申报者本人温州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银行账号,到账情况请到相应开户银行网点查询。

(五)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具体操作方式为:进入公众号“浙江小微”,选择“微查询”,若查询结果为小微企业,即符合条件;若查询结果为非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执行)。申请者个人无需提交中小微企业证明。 

(六)若申请人在2021年度有多段参保信息,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段均可申请补贴,受理辖区以2021年最后月份企业养老参保地为准。

(七)本次补贴和高校毕业生招引“510计划”攻坚行动就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221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关于开展市区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