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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2-0020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温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13 14:05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加快推进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11号),决定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申报推荐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同时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推荐或参加复评的创业孵化基地须为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两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健全。建立并实施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3.有专职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兼职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专业化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创业实体达到30家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10家以上(参加本次复评的基地该项指标不作要求),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对山区5县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降低“经营场所面积”“入驻创业实体家数”“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标准。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2.制度健全。建立并实施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3.有专职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兼职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专业化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创业实体达到20家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50%,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8家以上(参加本次复评的基地该项指标不作要求),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对山区5县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降低“经营场所面积”“入驻创业实体家数”“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近3年累计新入驻创业实体”标准。

二、复评程序

(一)自主申报。2022年6月20日前,决定接受复评的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或《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县(市、区)评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复评要求和基本条件,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4),于7月5日前将评估报告、《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报送市局。

(三)市级评估。市局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组织随机抽检,实地考察。对于市级示范基地,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通过的保留市级示范基地名号。对于省级示范基地,市局给出初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市局将初审通过的对象上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复评材料,确定最终结果。省厅通过的保留省级示范基地名号。放弃参加复评和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省级示范基地名号。

三、2022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认定工作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照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和实地评估,从县级示范基地中推荐不超过2个(评分80分以上,评分机制见附件3)的候选基地,并于7月5日前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局,参与市级示范基地评选;从市级示范基地中(包括本次评选为市级的示范基地)推荐不超过1个(评分80分以上,评分机制见附件3)的候选基地,并于7月15日前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局,参与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提交资料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从县级示范基地中择优确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择优上报省厅,参与省级示范基地评选。

(三)公示。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发文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调研、复评与推荐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调研、复评和推荐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调研、复评与推荐工作,对调研、复评与推荐工作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示范基地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与推荐资格。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次工作,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广泛宣传示范基地的先进做法和孵化成功案例,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就业创业。

联系人:吕琦慧,联系电话(传真):89090323。

附件: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3.温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评标准

4.县级评估报告提纲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温人社发〔2022〕36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