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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2-0033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王寿明)
发表时间:2022-09-26 11:2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王寿明(身份证号:33030219521224****):

你于1972年4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9年3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年3个月,累计缴费年限20年6个月,2014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4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你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温鹿刑初字第626号〕,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的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你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需核减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9年3个月。核减后,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年3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退回2014年4月至2020年7月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11641.28元。违规待遇退回完毕后,你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也可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你的视同缴费年限19年3个月;

二、责令你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违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211641.28元退回本机关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3503000012015052077,开户行:交行黎明支行)。

因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人社理字〔2022〕2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立爽、魏飞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303号人力社保局2号楼1605室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