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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506 文号 温人社发〔2023〕104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3-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3-0009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11 10: 02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两新工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新兴产业中注重扩大就业容量,解决好重点群体就业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要求,在继续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开展温州市面向全球招引高校毕业生“510+行动计划”的方案》、《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现将我市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岗位容量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围绕“5+5+N”产业,梳理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可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行业协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给予就业服务专员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企业承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招聘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每场最高3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三)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的标准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按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四)促进青年群体就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按照《关于开展温州市面向全球招引高校毕业生“510+行动计划”的方案》(温委人〔2022〕2号)执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鼓励引导基层就业,被认定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万元的奖补,获评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认定按照《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标准执行。企业招用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企业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抓好“共富工坊”建设。建立“共富工坊”,吸纳低收入家庭成员就地就近就业。开展“共富工坊”星级评定工作,以年终综合评定结果为基准,发放星级评定奖励。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共富工坊”分别给予经营主体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一、二星级“共富工坊”后续获得更高星级评定的,按照星级奖励标准的差额发放奖励。获得其他省级“共富工坊”荣誉的,享受星级“共富工坊”奖励标准,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在“共富工坊”中就业的相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其获得的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七)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政发〔2022〕8号)执行,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经过资格认定同意续贷的,可申请无还本续贷,对资格认定通过的续贷额度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人付息后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一期贷款贴息。

(八)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群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第二年3万、第三年2万。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九)加大创业服务补助力度。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成功孵化企业并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孵化成功数给予基地每孵化1家2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创业导师参与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按照每开展指导服务一个项目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一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社保部门参与举办的奇思妙想创业大赛、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大赛、劳务品牌大赛、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训等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保障一千人以上的村、社区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承担就业服务日常工作。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零工市场为劳动者提供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持续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行动,落实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十条举措。强化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加快政策落地见效。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政策对象自符合条件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政策所列条款适用范围为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温州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