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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06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市区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01 18:05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和《温州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报指南》(温人社发〔2020〕85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废止。文件中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为做好存量就业补贴已享受且未兑现完毕的顺延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8月(含8月)之前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有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享受记录。

二、申报时间

申请期为2023年。

三、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PC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手机登录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根据提示选择辖区在线办理申报。可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本人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共享后上传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无法共享获得毕业证书信息的,需上传以下资料:①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公共服务--教育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②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③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结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

--公共服务--教育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并填写相关信息。申报者应如实填报,提交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资料图片完整清晰,毕业年月和学历层次信息须与上传的证件资料一一对应。

四、联系方式

市本级:0577-89090326

鹿城区:0577-88129822、0577-88990823

瓯海区:0577-88520579

龙湾区:0577-86966769

洞头区:0577-63482713

五、其他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毕业时间,享受时间从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次月1日起计算。

(二)顺延期出现不符合条件的月份或年度无申请记录的,则终止享受。终止前符合条件的月份可享受补贴。顺延期从毕业后第三年开始起算,期限为24个月减去已享受的月份数。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提供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

企业县(市、区)隶属关系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确定。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依据: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具体操作方式为:进入公众号浙江小微,选择微查询,若查询结果为小微企业,即符合条件;若查询结果为非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执行。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2022年度的年报等材料佐证确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