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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215 文号 温人社发〔2023〕43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版本
成文日期 2023-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3-2023-0005
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5- 26 10: 1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各功能区人社、住建、交通、水利职能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温  州  市  水  利  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全面贯彻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资专管员,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聘任的,从事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劳资专管员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专业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提升劳资专管员综合业务能力。劳资专管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放《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在“智慧监察·阳光支付”工资智治系统备案。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劳动关系。开工前,应将在建工程项目任命的劳资专管员文件上传“智慧监察·阳光支付”工资智治系统登记。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劳资专管员应全面掌握在建工程项目基础台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分账管理、银行代发、用工实名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相关制度的专业技能,熟练操作“智慧监察·阳光支付”和“智慧住建”等有关工资智治信息监管系统。为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登记、实名考勤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单。

第七条  劳资专管员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收集、整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及付款凭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单位资质等资料,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

(二)负责提醒并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督促指导分包单位签订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协议。

(三)负责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审核农民工身份信息并建立实名制花名册,及时录入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内容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按规定组织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订立过程拍摄视频留档,并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建档管理。

(五)负责施工现场引导并监督农民工进出考勤,按规定按月审查分包单位考勤台账,及时处置用工考勤争议,对农民工考勤记录建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按规定按月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月审核分包单位工程进度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核对无误后完成工资代发,及时处理工资争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核对专户资金情况,及时处理专户资金不足或人工费未按约定拨付等问题,对专户开立资料、资金流水单据等建档管理。

(八)按规定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更新维权信息,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告示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告知和引导农民工通过维权告示牌所示内容理性维权,确保不发生极端讨薪行为。

(九)编制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调解劳资纠纷,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事项。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积极配合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工资保证金风险审验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劳资专管员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劳资专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动态监管劳资专管员履职尽责情况,并实行扣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劳资专管员初次取得《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扣1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及拨付凭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单位资质等资料及六项制度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保函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登记制度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代签、书面劳动合同订立过程未拍摄视频留档的;

(六)未按规定对农民工进行考勤的;

(七)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八)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九)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十一)用工管理台账未按规定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第十条情形,因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加扣2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扣3分:

(一)劳资专管员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的;

(二)不积极配合工资保证金风险审验工作,不按要求如实提供书面材料或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扣6分: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社保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无理抗拒、阻挠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按要求如实提供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同时存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情形的,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劳资专管员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采取爬塔吊、跳楼、自残、自杀、阻断交通、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破坏生产设备等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对劳资专管员扣12分。

第十五条  劳资专管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扣12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在“智慧监察·阳光支付”工资智治系统内的合格证书备案资格,并建议用人单位另行聘任业务水平过硬的劳资专管员。取消合格证书备案资格期满一年的原劳资专管员,可重新参加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