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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3-0017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04 16:50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关于加强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稽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公益性岗位稽核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关于加强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我市公益性岗位稽核管理办法。

一、稽核主体

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权限,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稽核工作。

二、稽核方式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部门应采用电话和实地两种方式进行稽核,且每季度至少分别开展1次。

(一)电话稽核。稽核内容主要为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条件,稽核对象为用人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对在岗人员具体核查:1.是否在岗正常开展工作;2.是否在其他地方就业、创业;3.用人单位申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否符合年限标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实地稽核。稽核内容主要为公益性岗位用工台账,稽核范围应不低于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数量的40%。具体核查:上岗协议、考勤记录、履职照片、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发放金额大于或等于补贴发放金额)及其他各类工作台账。

三、稽核要求

核查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核查人员在稽核完毕后应填写《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稽核情况确认表》(附件)。实地稽核时,应有2名以上核查人员同时开展稽核,并由核查对象当场在《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稽核情况确认表》上签字。

四、结果运用

经稽核后,发现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条件的,主管单位(部门)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已经发放补贴的,主管(单位)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已申领的补贴。

五、其他要求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稽核情况确认表

附件


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稽核情况确认表


一、核查对象:                                     

二、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核查方式:                                      

四、核查地点:                                      

四、核查情况(结果):                                      


以上核查内容与实际相符。


核查对象(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