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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公务员医疗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4-12-24 0:0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市政府温政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市区公务员医疗改革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平稳过渡,现就参保人员就诊购药、各单位与定点医院的费用结算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起,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一律使用由我局统一印发的社会保障卡。原单位定点的各医院公费医疗就诊卡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单位应及时与本单位定点的医院结清2004年度门诊医疗费用。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各单位做好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同时还应做好住院人员的年度在院医疗费用结算:20041231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定点医院应及时与市、区两级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结清;200511日后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刷卡后,各定点医院可定时与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新制度实施后,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及医疗证(附照片);就诊医师或药师应核对人、卡、证是否相符。医师要做好病情记录,药店要保留处方1年以上。急诊病的一张处方门诊用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

五、原委托公费医疗代管的部分事业单位,经本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许可后,于明年331日前陆续依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

六、各参保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知到每位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还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