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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发布
发表时间:2004-09-27 0:0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此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与2000版相比,中成药品种由415个增加到823个,增加了98%;西药品种由725个增加到1031个,增加了42%。调整后的《药品目录》较好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精神,能够保障广大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此次调整目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六条原则:一是坚持充分体现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调整目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坚持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尽量将那些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三是坚持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筹考虑,统一制定。四是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兼顾地区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差异。特别要考虑那些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使《药品目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五是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的相对稳定性与连续性。六是坚持专家评审制度,保证目录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以下几类药品在调整《药品目录》时不予考虑:一是儿科药、预防用药、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等;二是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三是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四是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五是地方推荐少的1998年以前的老药和地标转国标的药品;六是与原目录比较,已经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