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杜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流失,温州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新规定,即日起,市区参保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得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往,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温州市区医疗保险采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即对方负完全责任,而且参保人员已经得到赔偿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若对方负部分责任或对方逃逸的,医保基金“兜底”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或垫付全部费用。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考虑到机动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医保基金不再为交通事故“埋单”。即日起,市区参保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事故金额及责任,按规定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事故责任人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支付。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