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市区企业中,凡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7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对2005年3月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我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