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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5-12-20 0:0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市区企业中,凡20053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7元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5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对20053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我市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71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