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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问答
发表时间:2005-12-22 0:0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2005126,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于200611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回答。

问:温州市出台新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2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1号),并于当年101日开始实施。实施近三年来,生育保险制度运转健康良好,依法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了企业对女职工生育补偿费用的合理分担,促进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推动了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普遍支持与赞同,取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全市到20059月已有27.5万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有9000多名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3085万元、生育医疗费补贴1724万元,累计基金结余2649万元。但我们也发现了政策和业务操作上的问题:一是实施范围不广,覆盖面不大;二是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三是享受待遇的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有不适应的地方;四是职工因故短时间中断缴费缺乏弥补机制。对此,并有鉴于20053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实施了《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之实际,我市不论从健全完善原有生育保险政策出发,还是从贯彻省人民政府的《暂行规定》角度考虑,都有必要针对现有的问题,总结积累的经验,制定实施新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问:制定新办法遵循哪些原则?

答:制定新办法我们考虑了这些基本原则:一是节约性原则,政策调整尽量考虑了节省行政成本(或管理成本),原有业务管理软件等可继续使用,或稍作调整后即可使用,确保业务办理不中断。二是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作为二次分配,在待遇标准的设置上宜充分考虑公平性。三是简便化原则,业务办理宜复杂问题简便化,业务管理规定和流程简明并容易掌握。四是社会化原则,从逐步实现全民保障的高度来定位,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五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更多的优惠留给职工,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问:新办法对实施范围有何调整?

答:新办法对实施范围作了调整,即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列入生育保险的政策实施范围。但考虑到我市整个社会保障的实施现状,我们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视条件成熟度逐步纳入。

问:新办法对缴费基数和费率有无变动?

答:新办法将原来按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为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这样也能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衔接,有利于统一征收。同时,缴费比例按照我市近几年的收支情况,从原来的0.8%下调到0.6%,以减轻单位的负担,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问:新办法对待遇项目和标准有何调整?

答: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比较良好的实际,新办法对待遇项目基本上没作调整,保持相对的稳定,但对支付标准有所调整,具体是:

1)生育津贴项目。取消我市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产假按90天计算”的政策设置,但如果出现此情况的,那么,活胎按正产、死胎按流产或引产对待的原则掌握;同时,将第三项的“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42天产假”调整为“50天产假津贴”。

2 生育津贴的标准。将原来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调整为按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或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这是新办法重大的政策调整所在。

3)生育医疗费补贴。综观我市实施生育保险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较为科学、合理的定额补偿,是比较先进简便的管理模式,它能够激励生育保险对象的自我管理和约束,体现了享受待遇的公平性,因此,新办法继续采用我市原《暂行办法》定额补偿的做法。

4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经过对我市2004年度附一、附二、市二和市三4家医院有关顺产、剖宫产、流产费用的抽样调查,剔除非医保项目和超额自负的费用,顺产、剖宫产、流产的平均费用,大体上在我市原《暂行办法》设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因此,新办法目前对定额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但新办法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问:新办法对有关部分待遇的享受问题有何新规定?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缴费满6个月和计划生育政策两个条件。所谓部分待遇,是指缴费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而到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结合我市的实际做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新办法作出了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予以享受的政策规定,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但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不设定部分享受的政策。这是新办法的重大突破之一。

问:新办法对中断生育保险关系在享受待遇上有何规定?

答:针对企业改制职工流动可能产生短时间缴费中断的现实,新办法本着务实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对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作出了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这是新办法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问:新办法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为了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新办法规定职工本人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在支付办理方面作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应当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毕核定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问:新办法对没有参保单位作出怎样的处理规定?

答: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同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承担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

另外,新办法对有关违法、违纪的行为,都作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