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现就市区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温政发〔2004〕57号文件执行,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935元,最高为4674元,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558元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缴纳,缴费比例统一为26%。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17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24%,个人2%。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四、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仍为1465元,用人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8%;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医疗救助基金缴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缴费比例按温劳社工伤〔2004〕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1558元,缴费比例调整为0.6%。
七、市本级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区及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22200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标准仍按15000元确定;抗战前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标准仍按12000元确定。
上述标准均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人员等各类特殊人员医疗保险费应在2005年6月底前缴纳。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