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5〕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市区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问题。结合我市原政策即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8〕67号)文件精神及具体业务办理实际,市区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5元确定。
二、关于计发比例标准的问题。
1、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不同等级,分别按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标准调整计发。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上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按30%的标准调整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调整后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按“总额补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本次调整仍按“总额补差”的办法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