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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6]3号)
发表时间:2006-02-07 0:00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12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70/月;乐清、瑞安市610/月;永嘉、平阳、苍南县560/月;洞头、文成、泰顺县490/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5.7元、5.2元、4.8元、4.2元四档。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