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70元/月;乐清、瑞安市610元/月;永嘉、平阳、苍南县560元/月;洞头、文成、泰顺县49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5.7元、5.2元、4.8元、4.2元四档。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