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意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下列用人单位均属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按规定须参加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自向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温州的实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工伤保险过渡期政策,即“以行业最低参保率为基础,分类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实现全员参保”。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意见》(温劳社工伤〔2004〕3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企业核准费率执行。
新办的用人单位,当年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中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次年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费率执行。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的申报
工伤保险费严格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即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
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本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和参保人数增减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月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如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五、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一)账证健全(或所得税汇算清交)的用人单位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公式:应缴纳工伤保险费=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参保率×企业核准费率(或行业基准费率)。
(二)账证不健全(或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可采用以下办法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若用人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其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计算出其最低缴费工资总额,即单位最低缴费工资总额=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单位最低缴费工资总额×企业核准费率(或行业基准费率)。
2.若用人单位能提供上月全部工资总额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
3.若用人单位既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工伤保险费缴费申报、不缴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