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5号)文件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予以调整。
有关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于每年4月1日开始予以调整计发,以后年度不另行发文。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社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