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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公务员(门诊慢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3-26 11:1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市区享受慢性疾病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就医结算,经研究决定,对经鉴定确认为享受公务员门诊慢性病医疗优惠政策的对象,其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与用于诊治规定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实行分别结算,即在医保年度内用于诊治规定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需先由门诊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再按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的第一档比例补助,可直接按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的第一档比例补助。目前第一档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今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实行分别结算后,原温劳社医〔2004〕216号规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每季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告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在诊治规定慢性病时出示特种病历并按规定比例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记账;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计算机调整工作,确保刷卡记账结算顺畅无误。本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