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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村干部、紧缺职位)体检通知
发表时间:2013-05-29 11:31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浏览人数:

2013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村干部、紧缺职位)

体检通知

各位进入体检的考生:

根据2013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排,定于2013年6月3-9日统一组织体检。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附后)集中,统一参加体检,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人必须亲自参加体检,谢绝家属陪同。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的

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如遇其他特殊重要原因不能参加体检,必须提前向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统一安排择日体检,并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即6月3-9日)之内完成体检。

二、体检标准:报考人民警察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特殊标准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可下载)

三、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考生应在《体检表》上如实填写病史,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四、体检费350元,由考生自理。另可适当多带点现金以备加检项目所需。

五、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六、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七、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八、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九、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十、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十一、在体检过程中考生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不得擅自离开。体检结束后,请即开通手机,以便有事联系。

十二、在体检过程中有舞弊或其它违纪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待体检全部完成后,招录将按照招考公告规定,按照1:1的比例确定入围考察(政审)人员名单,并与6月22日上网公布。。

附:体检集中时间、地点安排表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8日

附:

体检集中时间、地点安排表

报考县市或职位

体检集中时间

体检集中地点

市本级、乐清、苍南人民警察考生

6月3日上午6:50

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新城大道广电大厦西首)

市本级、鹿城、瓯海、乐清、苍南司法、劳教警察考生

瑞安、洞头、永嘉、平阳、文成、泰顺人民警察考生


6月4日上午6:50

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新城大道广电大厦西首)

瑞安、洞头、永嘉、平阳、文成、泰顺司法警察考生

市本级、平阳、苍南、文成、泰顺党政机关考生

6月5日上午6:50

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新城大道广电大厦西首)


鹿城、龙湾、瓯海党政机关考生

6月7日上午6:50

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新城大道广电大厦西首)


乐清党政机关考生

6月8日上午6:50

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北大门

瑞安党政机关考生

瑞安市市政府大院西大门(安阳万松东路市府广场西首)

洞头、永嘉党政机关考生

6月9日上午6:50

温州市公共卫生中心(新城大道广电大厦西首)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568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和准确掌握体检标准。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宣传工作,让招考单位和广大报考人员及时了解体检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对在体检工作中因违纪违规、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设区市的市级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组织单位和体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可作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各市应建立由5-7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体检疑难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报考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严格保密。

三、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应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即时复查。为切实维护报考人员和招考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报考人员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进行复检。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执行后,省人事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即予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规定执行,其复检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 ,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 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 一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IVb 级体检合格证(67.145 ( 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 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 级(67.115( 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 306 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 .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 .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 .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 .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 .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一2000px 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一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一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一5 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 .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 .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一2 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纹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纹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 .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09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对人社部发〔201019号中第四条及附件中的7.22条中“1)血清ALT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的理解应为:血清ALTAST的测定值大于2X的,不合格。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40U/L,血清ALTAST的测定值大于80U/L即为不合格。同理,判定标准“2)血清ALT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应理解为:血清ALTAST的测定值大于X且小于2X,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40U/L,血清ALTAST的测定值大于40U/L且小于80U/L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OO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