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13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精神,经研究,自
一、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实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三)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8人,或其他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
(四)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享受补贴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为家政服务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月份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已按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本补贴。
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享受上年度社保补贴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并经企业内部公示的《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4)。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表及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
5.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
6.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与审核。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填写《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申报享受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人员、享受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在市人力社保网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社保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
五、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赴企业现场核实相关材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家政服务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庭服务企业举办的家政服务企业,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县(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从业人员花名册
4.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5.温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