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就:
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入驻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本县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含5年)的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至少3名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能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10家以上(含10家)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含3人)签订了服务协议。
(一)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第一、二、三年给予年房租额100%的房租补助或减免,第四、五年给予房租额50%的房租补助或减免。
(二)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按所租用房面积予以每平方米300元的装修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三)对新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3年内给予网络实际带宽费用50%的补助。
(四)对入驻的企业、团队和创客,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2〕172号)的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创客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永政办发〔2014〕88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永政发〔2013〕9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挂牌50万元,转让交易50万元);对在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托管、挂牌、交易融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社会力量、企业、团体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对入驻上述运营主体提供的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可按照市场房产出租的公允价格,由县科技部门直接将房租额补给运营主体。
(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