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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释
发表时间:2016-03-07 13:49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根据《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93号)和温人社发〔2015280号文件精神,市属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岗位类型人员转岗问题按以下规范执行:

一、市属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经聘期考核合格,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聘管理岗位的:原聘任在专技10级及以上岗位,可聘任为八级普通职员;原聘任在专技11级或专技12级岗位,可聘任为九级职员;原聘任在专技13级岗位,可聘任为十级职员。

二、具有大专学历的工勤技能人员,经聘期考核合格,因工作需要转聘管理岗位的:原聘任在高级工及以上岗位,可聘任为九级职员;原聘任在中级工及以下岗位,可聘任为十级职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经聘期考核合格,因工作需要转聘管理岗位,但不具备上述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任职资格的,可聘任为九级职员。

四、外单位调入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首次聘任时可参照上述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