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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17-0089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7-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2-29 09:1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温发改信用〔2014〕10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须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信用报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2.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4.“企业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

三、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四、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对“企业信用报告”评分时,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相应分值。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

温人社发〔2017〕27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