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温发改信用〔2014〕10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须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信用报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2.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4.“企业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
三、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四、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对“企业信用报告”评分时,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相应分值。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