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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录用林琳等3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7-02-27 15:01 来源:温州市经信委 浏览人数:

关于同意录用林琳等3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

有关单位:

  你们《关于拟录用林琳为公务员的函》(温司函〔2017〕1号)、《关于录用杨翔等同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请示》(苍人社公〔20172号)悉。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2016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公示等环节,符合录用条件,经研究,同意录用林琳等3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录用为公务员(1人)

  温州市司法局(1人):林琳。

  二、录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人)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人):杨翔;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矾山管理所(1人):肖春丽。

  新录用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2月13


下载阅读版本:温人社函〔2017〕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