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录用林琳等3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批复
有关单位:
你们《关于拟录用林琳为公务员的函》(温司函〔2017〕1号)、《关于录用杨翔等同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请示》(苍人社公〔2017〕2号)悉。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2016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公示等环节,符合录用条件,经研究,同意录用林琳等3人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录用为公务员(1人)
温州市司法局(1人):林琳。
二、录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人)
苍南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1人):杨翔;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矾山管理所(1人):肖春丽。
新录用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3日
下载阅读版本:温人社函〔2017〕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