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各有单位: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做好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做好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专业科目学习的内容、途径参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确定。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培训对象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